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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刑事电子数据证据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2
来源:电子物证
电子数据的可采性规则
(一)电子数据与传闻规则
在判断电子数据是否适用传闻规则时,应考虑电子数据中是否有传闻的要素,即是否有“陈述”及该陈述系用来证明陈述的内容为真。对于电子存储数据和电子交互数据,其生成之过程包含了人的言词内容,如陈述之表达、权利之主张、事实之描述、默示之行为等,因而应适用传闻证据规则。电子生成数据是完全由电子设备依赖信息技术自动生成的数据,传闻规则的适用基础并不存在。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以及特定电子文书的可靠性高,电子数据传闻应设置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在日常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业务记录和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公共记录,其共同特点在于常规性、原本性以及非特别为个案准备。
(二)电子数据与最佳证据规则
从最佳证据规则的产生来看,其目的是为司法提供“最好的证据”,最佳证据规则的实质是通过证据的原始性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提供了最好的证据。但是对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而言,最佳证据规则对原件的要求就面临了尴尬。基于现实空间证据的“复制受损”、依赖“原始载体”的最佳证据规则在电子数据“可复制性”、“无损再生性”面前,明显已经失去了适用的必要性。此外,电子数据的“原件”与“复制件”界限模糊,并且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原件甚至都不复存在。各国近十几年来均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基本上都放弃了对原件的严格要求。电子数据应树立新型的“原本性”标准,不应考虑其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只要具备原本性的电子数据,均为原件,并且该标准应适用于一切电子数据,包括具有实物证据特性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原本性,是指电子数据生成时所含有的全部案件信息的确定状态,包括事实信息与鉴真信息在形成后的完整状态,可以从时间、主体、再生、校验几个方面来判断电子数据的原本性。
(三)电子数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电子数据是否应当排除?电子数据本身具有多重证据属性,既有言词证据的属性,也有实物证据的属性,无论是哪一属性,从国际社会的趋势来看,都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从我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看,电子数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时也不能排除。但从理论上看,此种做法一与立法宗旨相冲突,二与国际惯例相冲突,三会造成实践障碍。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瑕疵证据的裁量排除,即在电子数据的获取存在程序瑕疵和技术瑕疵时,若无法提供证明或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电子数据不应当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对电子数据的排除,应当区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对于采用“刑讯、暴力及非法限制人身人由等方法”获取的包含言词内容的电子数据,应当绝对排除。对于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所获取的包含言词内容的电子数据,应当裁量排除。对于严重违反程序、侵犯宪法权利和公民基本人权的手段所获取的具有实物属性的电子数据,应当绝对排除。利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电子数据,不能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在严重违反程序、侵犯宪法权利和公民基本人权时,应当进行绝对排除。对于违反程序性规范和技术规范的所获取的电子数据,应当裁量排除。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评判
电子数据的科学证据属性以及虚拟证据属性,使得裁判者在衡量其证明力时,其经验与逻辑受到严重的挑战,一是无法解读电子数据中的信息技术信息,二是无法实现虚拟空间数据与现实空间行为的关联。
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评判,从大的原则看,仍然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印证的方式,通过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来证明案件事实。法官在进行心证时需要强化其解读信息技术的能力,应同时允许法官聘请电子数据专家辅助人,其工作职责不仅是解读司法鉴定意见书,而且还包括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答疑。鉴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虚拟性与脆弱性,电子数据应同时提供辅助证据,其目不是证明待证事实,而是通过对辅助事实的证明,来增强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与可靠性,增强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度。
总结:电子数据在适用时,应当按照“相关性判断——可采性判断——证明力评判”三个步骤进行:首先应当判断其是否具有相关性,然后对其进行鉴真。鉴真完成后,对于具备言词证据属性的电子数据,应判断其是否构成传闻,适用传闻规则。对于具有实物证据属性的电子数据,判断其是否具有原本性,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最后,再考虑证据获取程序的合法性,若构成非法证据,则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完成上述步骤后则进入证明力评判阶段。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评判,从大的原则看,仍然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可以采用印证的方式,通过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来证明案件事实。法官在进行心证时需要强化其解读信息技术的能力,应同时允许法官聘请电子数据专家辅助人。鉴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虚拟性与脆弱性,电子数据应同时提供辅助证据,其目不是证明待证事实,而是通过对辅助事实的证明,来增强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与可靠性,增强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