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Wonderful activities

精彩活动

行业动态

【行业资讯】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2
来源:电子物证 
 
2016年,两高一部颁布了《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运用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这标志着司法实践层面基本建立起了电子数据的运用制度。
 
我国法学界早期对电子数据的研究视角着眼于立法,目的是更多地向理论界和实务界介绍和引入电子证据这一新型的证据形态。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也不会对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深入地分析。2012年后的研究着眼于更具体的电子数据形态,由于研究重点的不同,并没有从整体上对电子数据的规则体系进行系统而深入地论证,未能从证据法的角度拓宽电子数据的研究领域。
 
现代证据法的核心内容,是发源并壮大于英美法系的可采性规则,其内容主要包括关联性规则、品格证据规则、证人作证规则、特免权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传闻法则、验真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本文基于电子数据的“数据”特性给证据法规则所带来的改变,同时关注电子数据给证据法、证据规则所带来的冲击与问题,并从整体上研究和设计电子数据的特殊的证据规则体系。
 
一、电子数据的定义及其特点
 
电子数据是以“数据”形态存在的一个证据种类,以材料说的观点来看,证据内容是“信息”,即案件事实的信息;证据载体是“数据”,案件“信息”是依附于“数据”这一载体上。《电子数据规定》在电子数据的概念界定上存在理论与逻辑缺陷,应定义为“以数据形式生成、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由于电子数据与其他数据在分类标准上的不同,造成了同一种材料依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证据种类的尴尬局面,在逻辑上和实践中均造成一定的混乱。为化解此类尴尬局面,应取消视听资料,划入电子数据;凡是以“数据”形态展现的书证、物证均应划分至电子数据这一门类,同时承认电子数据既有“数据”属性,又具有物证、书证、人证的属性,即电子数据系多重证据属性的证据,要考虑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
 
电子数据对于传统证据理论的贡献在于产生了新的证据存在形态,即“数据”形态。证据除了可以存在于现实空间的人和物之上,还可以存在于虚拟空间之中,从依附于人或物的载体之上,变成了依附于虚拟空间的“数据”的载体之上,因此电子数据的首要特性是“虚拟空间的数据形态”。电子数据具有丰富的表现形态,本身具有“多重证据的属性”。因此,在处理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时,先首先对该电子数据进行识别,再分别适用物证、书证和人证的规则。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比较脆弱,但由于它同时可以被恢复及记录操作行为,因此系“脆弱性与稳定性并存”矛盾综合体。由于电子数据的脆弱性需要专业判断,因此,脆弱性仍然是电子数据适用时应首要考虑的要素。电子数据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可实现再生(复制、传输、存储等)无损耗,通过精确复制技术实现多次复制也无损耗,可以真实记录原始数据所记载的案件事实信息,具有“无损耗再生”的特性。以上四大特点直接导致了电子数据相关证据规则的特殊性。
 
电子数据依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类别。根据证明内容的不同,电子数据可划分为事实信息数据和鉴真信息数据,其分类意义在于全面认识和解电子数据的信息内容。根据电子数据是否处于形成或传输之中的状态,可以把电子数据分为静态电子数据和动态电子数据,该分类有利于深化对电子取证对人权保障的冲击。根据电子数据生成时电子设备与人的交互关系,可以把电子数据分了电子生成数据、电子存储数据与人机交互证据。电子生成数据系电子设备自动生成,没有人为的因素,适用物证的规则。电子存储数据如果包含了人的陈述,应同时考虑适用书证和人证的规则;电子交互数据系人机交互形成,应考虑适用物证和人证的规则。按电子数据是否直接来自原始出处,可以将电子数据分为原始电子数据与传来电子数据,对于电子数据而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之区分可能没有意义,因为传来证据可以与原始证据完全一致。
 
二、电子数据的鉴真
 
具备关联性的证据,应通过鉴真判断其真实性,以此证明证据提出者所提出之证据就是其所主张之证据。鉴真不同于我国证据三性中的“真实性”判断,前者是可采性的前提,后者更多的是证明力的问题。
 
电子数据的鉴真是指证据提出者证明其举示的电子数据为所主张电子数据的诉讼行为和义务,实现的方法主要是提出证据形式相关性及过程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其目的是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同时确保依据真实的证据而做出裁判。鉴于电子数据的脆弱性以及电子数据中均包括生成、存储、传输等实物证据性质的信息,鉴真应当成为一切电子数据可采的首要规则。电子数据鉴真的证明责任不是由控方、而应由证据举示方承担,辩方在举示电子数据抗辩时也应承担鉴真的责任。鉴真的证明标准达到优势证据即可,无须实现排除合理怀疑。电子数据的鉴真,可以采用实物证据鉴真的通用方法,通过举示合法来源证明、证据保管链证明以及旁证证明实现鉴真,但更应该通过特殊方法进行鉴真。这些方法包括对鉴真信息的使用、特征值的识别与比对以及电子数据专用软件的使用。除此而外,特定类型的电子数据还可以自我鉴真,主要包括电子公文、经公证的电子数据。控辩双方通过合意的方式,也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鉴真。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801339161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二维码
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