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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网络环境,电子证据司法认定的10大原则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2
来源:互联网
我们先来说一下,关于电子证据的效力:
我们先来说一下,关于电子证据的效力: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
《合同法》第十条、十一条:“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上海市高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正式把手机短信、网页证据纳入数据电文证据范围)、《商事案件庭审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二)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司法实践
1. 北京和上海高院的意见:
(1)对于电子证据的采信,原则上应严格审查,谨慎采用。
(2)对于单个的电子证据一般不能采用,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3)对于能够形成证据链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电子证据可以采信。
2. 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可以免去当庭演示环节,直接把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3. 检索其他地方高院的意见,基本同北京和上海高院,仲裁案件也基本适用前述原则。
再来说一下,电子证据司法认定的10大原则:
原则一:综合在先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直接确定在先公开。
原则二:综合考量相关网站情况确定信息公开的真实性。
原则三:搜索引擎快照能否证明在先公开,取决于信息存放服务器的位置。
原则四:对电子邮件内容的采信应从邮件内容、收发件主体以及存储信息的服务器位置进行考量。
原则五:新浪微博网页证据对于在先公开具有极高证明力。
原则六:网络记载的版权标记可以高度盖然的证明版权人和作品公开发表时间。
原则七: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不能认定为专利法中规定的公开。
原则八:远程登录取证行为不构成违法取证,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原则九:知识产权“陷阱取证”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原则十:域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并不影响证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