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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犯罪嫌疑人否认贩毒,电子证据让其服法!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2
来源:蓬安检察院
 
案件背景
 
去年6月,四川省南充市蓬安警方抓获一名疑似贩毒的嫌疑人杨某某。杨某某被抓后坚称自己没有贩毒,因证据不足,警方无奈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方引导补充侦查,恢复他被扣押的手机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后,证实他就是毒贩。2018年1月25日,法院根据该电子证据,综合其他证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这是该市首次采用电子证据改变案件定性成功办理的涉毒案件。
 
证据不足  嫌疑人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逮捕
 
承办检察官介绍,2017年6月14日下午5时许,蓬安县公安局禁毒民警接到情报后将在相如镇建设中路家中吸毒的杨某某查获。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4日。后在其家中搜查时,查获疑似冰毒物质15袋、海洛因物质1袋。经称量,疑似海洛因物质净重1.42克,疑似冰毒物质共计净重16.93克,经鉴定,疑似冰毒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海洛因物质检出海洛因和乙酰可待因成分。
 
杨某某坚称自己购买的毒品用于自己吸用,并未贩卖给他人。侦查机关未查找到当天有杨某某和他人联系贩卖毒品的通话记录和微信联系,调取监控中也未发现有人与杨某某交往疑似毒品交易行为。2017年6月26日,蓬安县公安局就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执行逮捕,2017年8月28日移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疑点重重 检察官引导侦查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发现,以前办理的容留他人吸毒案中曾有人提到一同吸毒的人员中有杨某某,难道他的身份只是吸毒人员这么简单?杨某某家中存放这么多毒品,和一般情况下查获的吸毒案差异太大。这里面到底还有什么没查清?其他吸毒人员和杨某某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办案检察官带着疑问查阅了以前的案卷,了解到几个和杨某某熟悉的人,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2017年6月14日17时许,杨某某遇见了喻某某,向其贩卖了100元冰毒。虽然杨某某否认案发当天向喻某某贩卖过冰毒,但喻某某陈述其向杨某某购买冰毒的作案细节明确,且喻某某进入案发现场有证人证实。同时,公安机关搜查中发现其家中有微型电子称重器一个、大量透明包装袋,这些证据直指杨某某可能贩卖毒品。
 
同时,公安机关查获杨某某住所时,杨某某全程在场,并且有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扣押毒品、称重、鉴定等活动均合法。要证实杨某某贩卖毒品,需要更加有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
 
电子证据 铁证如山
 
此时,公安机关扣押的一部杨某某的手机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承办该案检察官凭直觉,认为手机里应该还有价值的线索,遂建议恢复手机相关数据,并分析数据的关联性。经查,该手机MEID码曾与另一个电话号码关联。公安机关查找到这个电话号码曾和喻某某联系。虽然该号码系另一个人的名字,但有可能是杨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号。
 
恢复手机数据,检察官发现该号码的微信号曾和杨某某的朋友多次联系,同时余某、喻某某也多次通过这个微信号和杨某某联系。经询问余某,余某证实为杨某转交毒品、毒资。喻某某也确认杨某某多次通过这个微信号和自己联系。检察官遂要求侦查机关组织杨某某辨认这个微信账号。经公安机关就杨某某与喻某某、余某的联系情况、微信转账情况、支付宝转账记录讯问杨某某,杨某某终于交待了贩卖毒品的全部事实。
 
案件终于找到了突破口,检察官的猜测得到印证:另一个不是杨某某名字的电话号码系杨某某使用;杨某某在他人购买之前电话暗号联系、商议毒品购买时通过该号码绑定的微信发出信息后当即撤回、支付毒资通过发红包、支付宝转账进行等,和买毒品人交易时曾有第三人目击并协助转交、毒资转账次数和金额与买毒品人交待及相关电子数据全部得到印证。至此,全部证据形成证据锁链。
 
最终,蓬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蓬安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全部犯罪事实,认可了包括相关电子证据的全部证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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