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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检察机关电子数据鉴定的实质审查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2
来源: 电子物证 
 
如何针对电子数据鉴定开展调查复核,也就是说复现鉴定过程,会发现怎么样的问题呢?
 
所谓的电子数据鉴定实质审查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以下不过是疯人自己的理解,也可能不对,看官看看作罢。所谓电子数据鉴定实质审查就是审查电子数据鉴定的方法、过程是否规范、可靠结果是否真实,是否被篡改,结论是否符合鉴定目的和需求等等,要开展实质审查,就需要对整个鉴定过程进行复现,也就是搭建与原鉴定相同的软件环境,使用原鉴定使用的方法,按照原鉴定的操作步骤,还原整个鉴定过程,最终审查结果是否符合原鉴定结论。
 
说实在的电子数据实质审查要开展是非常难的。疯人配合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做过不少电子数据鉴定的审查,但也仅仅停留在书面式审查,并没有开展实质审查,因为实质审查的条件还是很苛刻的。前面提到了,电子数据鉴定的实质审查说白了就是鉴定的复现,那就要用原鉴定同样的方法、同样的软件环境、同样的操作步骤来实现复现。这就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全版本软件环境】
 
检察机关开展电子数据鉴定实质审查,你不知道将会面对哪个鉴定机构的鉴定,没有看到鉴定文书的时候也不会知道该机构用的软件工具是哪个版本,因此开展实质审查第一个条件就是拥有目前所有主流取证软件最新版或者最近两个大版的所有小版本,并可快速搭建所需的软件环境来实现复现。但是要实现这个是非常难的。第一收集所有主流取证软件的各个版本,举个例子,目前取证大师最新大版本是V5,正式发布的所有版本(不含内测版本)就有16个,而主流的介质取证、手机取证的工具数十种之多,软件收集谈何容易?第二就是能够快速搭建所需要的软件环境,其实介质取证还好说,手机取证软件环境的搭建存在一定难度。
 
【思考】
 
综合以上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如果均搭建电子数据鉴定实质审查软硬件环境,确实不现实,电子数据实质性审查完全根据办案需求来开展,各级检察院均配备这样的装备可能造成投入产出比失调,造成资源浪费。疯人认为以地市为单位,搭建电子数据鉴定实质审查环境较为靠谱,一是可以实现设备的充分利用,二是可以集中技术人员优势,集中开展工作,保有技术人员业务技能活力。
 
【全量工作记录】
 
如果要实现对鉴定过程的复现,就需严格对照鉴定的工作记录步骤进行。因此需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对应的详细检验记录。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按照司法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6.5,6.6的要求,电子数据鉴定需要详细的检验记录并归档保存,刑事案件的档案需要永久保管。可见,电子数据鉴定鉴定机构是有详细检验记录并归档的,但是这里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思考】
 
检察机关要开展电子数据鉴定实质审查就需要借调查阅鉴定机构开展鉴定的检验记录,也就是要借调查阅鉴定机构的鉴定档案,目前司法部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方面的规定,一些省份出台了鉴定机构档案管理的办法,例如2018年8月20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2012年,北京司法局发布的《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等,其中都对司法鉴定档案借调查阅有具体规定,但存在差异,因此检察机关开展电子数据鉴定实质审查中对于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的借调查阅还要因地而开展,而且目前电子数据鉴定实质审查几乎还没有开展,需要有很多工作去做。
 
想要切实开展电子数据鉴定实质审查难度还是不小的。但是,这项工作的开展具备很强的现实意义。
 
1、电子数据实质审查是推进亲历性办案模式的有利手段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讲话中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本质上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本质上就是以证据为核心。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贯彻证据裁判的要求,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针对当前审查起诉环节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的弊端,建立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针对重口供轻客观性证据的情况,对命案等重大案件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实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制度,完善对法医、物证等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发挥技术性证据审查对办案的支持作用。电子数据鉴定的实质审查,是检察技术人员通过调查复核的方式亲身感受审查鉴定机构电子数据鉴定过程,来判断鉴定结论的真实可靠。
 
2、电子数据实质审查是检察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保有业务活力的重要手段
 
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对于检察技术来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司法鉴定案件案源减少,就拿电子数据鉴定来说,办案量出现不小的下降,办案量小必然导致业务能力退化,办案经验减少,最终可能出现外行审查内行的局面。而电子数据实质审查的本质是复现,复现的本质其实还是一次鉴定,通过电子数据实质审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案源,确保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不退化,而且可以在此过程中积累较为丰富的经验。
 
当然,要开展电子数据实质审查还是有很多问题存在的,比如目前绝大部分电子数据鉴定的对象是磁盘介质和移动电话,对于磁盘介质鉴定的复现问题不大,即使不能够拿到检材原件,鉴定机构也一般保有介质的镜像,可对镜像进行操作,但是对于移动电话鉴定的复现可能就会有看官持其他看法了,因为移动电话并不是都可提取到镜像并对镜像进行检验,而且手机鉴定除了芯片提取模式外均为有损检验,其复现可靠性有待进一步论证。再比如,出现鉴定之后检材发还的情况,如果办案人有实质审查的需求,将如何应对,这也是需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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