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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电子数据一致性检验方法,能否对网络身份落地进行一致性认定?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2
来源:电子物证 
 
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本就没有界限,何来身份一致性认定之问?但在实务中,网络身份的落地非常重要,非常关键。
 
一、网络身份落地认定是司法实践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难题
 
按照通说,网络犯罪可以分为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的其他犯罪,和以网络为目标实施的犯罪。但不管哪种类型,在办案实践中,都需要对涉案人的身份进行落地认定。毕竟,当前所有的诉讼程序针对的还是“自然人”,而不是“账号”。
 
在刑事诉讼领域,检察机关承担犯罪的举证责任。因此,不得不面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我当时不在场”、“别人操作的”、“我的电脑被黑客控制了”、“或许是病毒呢”等抗辩。
 
虽然,检察官能够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程序,对这些所谓的抗辩予以推翻,但终归要浪费过多的精力,何况有些人并不擅长于此。
 
不单如此,在涉众型案件中,后台用户数据表中保存了大量的用户账号,这些账号能够一一被认定为“自然人”吗?这里又涉及到一个身份落地的问题。
 
总之,在小编看来,我国刑事法律的框架针对的是“自然人”,网络身份是“ID”,两者之间毕竟存在区别。如何完成虚拟空间的作案人与现实空间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一致性认定,是司法实践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难题。
 
二、当前的电子数据一致性认定,对象和范围都过于狭窄
 
GB/T 29361-2012是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的中文名称为: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熟悉的童鞋不看便知,该标准的对象只是针对电子文件,通过计算电子文件对象的哈希值确定是否“内容一致”。一个国家级别的标准,如果仅仅限定在计算哈希值确定文件内容一致性上,会不会给人感觉杀鸡用了牛刀呢?
 
了解司法鉴定常识的人或许听说过“笔迹签名鉴定”,通过对若干样本的分析,确定检材对象上的书写笔迹是否系同一人所写,这就是司法领域最为常见的“文书鉴定”,这是一个经验、阅历、知识、技术密集型的领域,当然文书鉴定的“含金量”也高得很。
 
按照“文书鉴定”的领域常识,当样本不够充分时,无法确定“笔迹”是否当事人所写,如果样本足够多、足够充分,就相对容易得出是否当事人笔迹的意见。
 
这种模式做法,可否在电子数据鉴定领域引用呢?小编认为,非常值得尝试!
 
三、扩展电子数据一致性认定的范围,可以有效解决网络身份落地认定的难题
 
在办理涉网案件中,侦查机关可以将有关资料提交检验鉴定部门,由鉴定部门出具“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否一致”的鉴定意见。该意见可以在后续诉讼过程中直接引用,以此节省司法资源,增加认定权威性,提高工作效率。
 
那么具体如何操作呢?这里面必然会面临一系列的标准方法、认定原则、认定范围、认定对象等问题。比如,基于网络定位的身份同一性认定、基于上网终端的身份同一性认定、基于网络账户信息的身份同一性认定、基于网络交互信息的身份同一性认定、基于数据挖掘和分析的身份同一性认定、综合分析法等。在认定的过程中,还要基于技术原理、逻辑关系、异常分析等事由排除小概率事件的影响,以此形成更加标准化的认定意见。
 
把电子数据一致性认定扩展到网络身份认定,将会带来一系列支持行业发展的利好,比如:侦查与鉴定将更加紧密、标准化促进规范化、专家意见采信率提升、促进社会化行业发展等。
 
同样的,当侦查机关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时,或许难以得出“一致性”的意见。这就对侦查工作提出了一些规范性、全面性的要求,这也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应有之义。
 
【注:其实,网络身份的落地是侦查部门一直在做的工作,只是相对来讲,有需求、有打法、有套路,缺的是标准、分工以及权威度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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