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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公诉人如何审查技术性证据?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1
来源:国家公诉
技术性证据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稳定性特征,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涉财产犯罪案件、涉责任划分类案件、涉特殊物品类案件中, 技术性证据往往是决定罪与非罪、刑罚轻重的重要甚至是唯一标准。
公诉部门在审查技术性证据时,不但要强化与技术部门的协同,更要注重公诉人自身对技术性证据审查方法的掌握。自践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以来,浙江省院先后制定《死刑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指引》、《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稳步推动技术性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方法研究,自2017年以来又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运用”专题研究,全面、系统总结了技术性证据审查方法,拟于今年出台公诉环节技术性证据审查运用的指导意见,不断引领全省公诉人客观、全面、准确地审查运用技术性证据。
提炼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基本方法
为保证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质量,针对技术性证据在证据形式、内容和证明作用上的独有特性,强调在审查技术性证据时应做到“四个结合”:
1 . 注重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
将对技术性证据的程序性审查置于实体性审查相并重的地位,重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的取证来源、取证人员、取证方法、取证笔录制作等取证规范审查;重视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检材样本、鉴定过程、鉴定文书制作等鉴定规范审查。
2 . 注重结论审查与论证过程审查相结合
不仅注重技术性证据的结论审查,同时注重对分析论证部分的审查,审查是否运用相关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对鉴定过程、结果是否进行专业分析,因果关系是否明确,逻辑是否严密等。
3 . 注重书面审查与专家辅助相结合
强调公诉人要深入了解技术性证据所涉专业知识,要积极借助技术部门专业审查、鉴定人员交流、专家咨询等方式,对技术性证据开展有效的专业审查。
4 . 注重专门审查与比对审查相结合
要将技术性证据与在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审查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有无存在矛盾。在案件中存在多个同类技术性证据情形下,还要注重技术性证据相互之间的比对审查,特别对于多份鉴定意见结论矛盾、专业问题专家意见不一等情形,要重点对待、深入分析,提出采信的意见和理由。
强化技术性证据运用的具体路径
在全面、充分审查技术性证据的基础上,特别强调要注重加强技术性证据的证据运用,以最大化发挥技术性证据优势和证明作用。
1 . 注重强化技术性证据的证据信息解读和挖掘
强调对技术性证据所蕴含的证据信息的解读和运用要力求全面、深入,善于从多角度挖掘技术性证据的证明作用,如对血迹、精液、指纹、毛发、车辆痕迹、工具痕迹等物证、痕迹鉴定意见的运用,不应局限于鉴定结论,而应结合物证、痕迹的现场位置、数量、形态以及与现场关系等各类信息来还原和证明案件事实。
2 . 注重借助技术性证据重建犯罪现场
在诸如暴力性杀人(伤害)、性侵案件、抢劫、盗窃、车辆肇事、毒品、放火、爆炸等常见案件中,强调善于依托犯罪现场物证、痕迹的科学检验,结合挖掘,综合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言词证据反映的犯罪现场证据信息,通过科学的方法和过程重建犯罪现场,以求准确认定事实。
3 . 注重运用技术性证证据检验言词证据
要充分运用在案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及物证、痕迹、人身(尸体)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来客观检验犯罪嫌疑人口供等言词证据关于犯罪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内容的真实性;另-方面要善于通过犯罪嫌疑人口供等言词证据关于犯罪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的描述,发现和挖掘相关物证、痕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以证据挖掘方法来进一步检验言词证据、完善证据体系。
提炼几类常见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方法
在总结技术性证据审查运用的基本方法的同时,注重针对人体损失(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手印(指纹)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通信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各类技术性证据的不同特点,细化各自运用要点,提炼运用方法,便于公诉人学习、掌握。如对人体损失(尸体)鉴定意见的运用,强调在运用人体损失(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人体损伤程度、死因外,亦要注意通过伤势创口特征、走向、数量、分布等,来进一步分析判断作案工具、手段、作案人主观意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