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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强化司法鉴定管理 保障当事人权利得到救济

发布时间:2021-04-18 21:56: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往往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定案材料,直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且鉴定、评估程序的启动则意味着审判、执行程序的暂停,其耗时长短直接决定着审理执行周期的长短。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公正、及时的救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成立专题调研组,梳理2016年至2017年涉鉴定、评估案件,总结规律、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并付诸实践,取得良好成效。
 
  一、基本情况
 
  1、涉鉴定、评估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016年,新吴法院受理涉鉴定、评估案件832件,2017年受理1022件,同比增长22.8%。2016年结案821件,2017年结案1067件,同比增长30%。主要原因是法院收案数量逐年猛增,案件审理难度增加,当事人对涉及专业知识的争议缺乏处理能力等。
 
  2、超长期案件中涉鉴定、评估的案件比例较高。截至2017年底,该院审限超12个月以上的案件95件,其中45件涉鉴定、评估,占比高达47.4%。
 
  3、部分案件鉴定、评估周期过长。2017年,鉴定、评估周期超过120天的案件有39件,其中超过180天的有8件。主要是因为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鉴定机构如医学会等超负荷接收案件,导致其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同时也造成了鉴定意见书不严谨、内容缺漏、程序不规范和引用条款错误等连带负面效应。
 
  4、部分法官对于鉴定事项把握不准。法官要对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鉴定基础以及案情经过等全面准确了解。有的法官社会经验、专业知识不够丰富,比如装修现值与装修所需费用,分属资产评估与建设工程鉴定,若委托错误,轻则导致多次委托鉴定,拖延审限,重则因鉴定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二、原因分析
 
  1、启动程序审查不严。近年来,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对审限变更的审查日趋严格,因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审限,有的审判人员将启动鉴定、评估程序作为案件审理、执行的“避风港”,既拖延了审限,也干扰了鉴定秩序。
 
  2、委托材料不完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审判执行人员未能按要求移交材料;移交的材料未经质证,导致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质证;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标准、鉴定资质、鉴定收费等存在较大争议。这些情形会致使节点超期,造成鉴定、评估周期过长。
 
  3、当事人缴费时间过长。部分案件经鉴定、评估公司通知缴费,并多次催缴后,仍有当事人不能及时缴纳鉴定费用,缴费时间在3个月以上甚至超过6个月,严重影响鉴定周期。
 
  4、复杂案件需要反复沟通。工程造价、产品质量等复杂案件,需要在审判人员、当事人、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公司之间多方位多次沟通。此类案件经常出现鉴定材料提供不完全、鉴定材料质证困难、当事人争议较大、一案多个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等各类情形,甚至有部分当事人拒不配合鉴定工作开展,所以在各方之间需要多次沟通确认,导致周期过长。
 
  三、对策建议
 
  2017年以来,新吴法院强化司法鉴定管理,规范鉴定流程,缩短鉴定周期,提高鉴定质量,取得了良好成效。据此提出完善涉鉴定、评估案件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严格审查标准。对于受理超过5个月以上当事人才申请鉴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向审管办报备,并说明情况;由审管办对启动鉴定是否必要、鉴定事项是否明确、鉴定基础是否齐备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审管办认为鉴定申请存在问题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承办人不同意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由审管办提交审委会讨论。
 
  2、规范鉴定程序。对选定鉴定机构后的鉴定材料送达时限、缴纳费用期限、送达工作要求、重新选择鉴定机构的期限、无法鉴定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的鉴定期限控制在30日内,工程造价、质量鉴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鉴定期限控制在180日以内。不能如期完成的,由鉴定单位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申请延长,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受托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鉴定,视情形采取催办、督办、降低收取费用比例、撤回委托、摇号轮空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向上级法院书面反馈情况,建议取消入册资格。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工程造价、质量鉴定、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等疑难复杂案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双方当事人、鉴定单位、业务庭室、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鉴定机构当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员名单,当事人确定是否需要申请回避;鉴定机构告知鉴定工作计划、鉴定费用、鉴定需要补充的材料;对超长期案件,邀请审管办相关人员参加,或会后将会议记录提交审管办备案。此外,建立QQ群、微信群等实时联系平台,并以电子邮箱为材料收发平台,充分发挥即时通讯平台作用。
 
  4、畅通鉴定意见流转。该院明确,鉴定过程中形成鉴定报告初稿的,由法院鉴定部门于2日内转交业务部门,承办法官应在2日内通知当事人提交书面异议,15日内未反馈异议或未提出延期反馈的正当理由的,视为无异议。对最终的鉴定意见,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应在3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移交审判执行部门,不符合规定的退回鉴定机构重新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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