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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A电子科技公司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1-04-09 08:33:22

  2010年8月24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及其公司——A电子科技公司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判处其公司罚金人民币115万元。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研发出可通话单芯片射频收发芯片的企业——鼎芯通讯,一直以来都在国内乃至国际通讯技术领域占有重要地位,这场因它而起的商业秘密案件自然引发了业界极大地关注。
 

  2001年至2007年8月,张某某在鼎芯通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鼎芯公司)先后担任公司副总裁、首席科学家,主管鼎芯公司所有技术项目。其间,张某某及鼎芯公司员工刘某等3人先后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及工作成果协议》和《非竞争、保密及工作成果协议》。
 

  2007年2月,张某某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将鼎芯公司自主研发的新产品的全部数据库文件(包括电路和版图)进行备份,并将数据复制在其个人移动硬盘上。同年8月,张某某辞去鼎芯公司所有职务,成立自己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上海A科技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
 

  A公司成立后,张某某将鼎芯公司新产品数据库复制到A公司内网服务器上,并邀请刘某等3人至其公司工作。不久,张某某召集刘某等人磋商研发产品事宜,将其擅自复制的鼎芯公司新产品相关数据的目录位置告诉与会人员,暗示技术人员予以参考。不久之后,A公司就将其“研发”的相关芯片产品销售给客户。
 

  2009年1月19日,因发现A公司对外销售的CS1000芯片涉嫌侵权,鼎芯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同年2月9日,公安机关至A公司办公地进行搜查,遂案发。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鼎芯FM芯片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以及鼎芯FM芯片与A公司FM芯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两点。由于案情复杂,涉及技术难度大,需要具备专业技术支撑的专家团队对案件事实作以科学认定。故,2010年4月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具聘请书,邀请专业鉴定机构针对以上争议性事实作出鉴定。
 

  在采用了分别拆分,逐一对比等多种鉴定方法后,最终得出鉴定意见:鼎芯CL6010A4芯片包含的系统架构技术信息中的低中频技术信息;混频技术信息中的电路参数技术信息;模拟锁相环技术信息中的电路参数技术信息;数字信号处理调解技术信息中的设计定义及其实现代码技术信息在2008年5月1日前不为公众所知悉。A公司CS1000A0芯片与鼎芯公司CL6010A4芯片中包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进行比对,结果显示,低中频架构技术都采用相同的低中频;混频器技术具有相同的电路参数技术信息;模拟锁相环技术具有相同的电路参数技术信息;数字信号处理调解技术具有大量完全相同和实质相似的RTL代码。鉴定组认定A公司CS1000A0芯片与鼎芯公司CL6010A4芯片实质相似。
 

  作为国内首起涉及集成电路芯片的侵犯商业秘密案,该案由于技术含量高,侦破难度大被评为2009年度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在秉承着客观、科学、公正的一贯作风下出具的鉴定报告也最终被法院采信。案件结束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提供的鉴定报告做出了极高的评价,指出该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排除了案件争议,维护了司法公正,并希望与我所维持长期合作关系,期望进一步的业务往来。
 

  案件简评: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企业不但采取严密、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而且把窃密与反窃密作为商业秘密战的核心。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起步较晚,国内企业在保护意识、保密措施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使高学历、高技术、高职位人员另起炉灶,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现象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据统计,由于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泄密纠纷占80%,除此案外,富士康诉比亚迪窃取商业秘密案等,均由核心技术人员跳槽造成。
 

  面对这种社会异状,从制度层面上来说,企业应积极建立自身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技术秘密管理体系,如使技术人员分散掌握核心技术、寻找中立机构对创新技术的技术秘密备案等;从手段层面上来说,企业应建立自身信息安全控制系统,如安装信息监控软件来进行信息交换过程的记录、设定核心技术涉密层级,控制核心技术接触权限等一系列措施,最终达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处在安全可控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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